上海立达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2-11-10 14:11

    

第一章

  为了加强和规范上海立达学院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的财务行为,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真正发挥财务的核算职能和监督职能,从而为决策者、管理者提供及时、准确、真实、可靠、全面的财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小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项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财务机构设置、职责与权限

  一、学校设置学校财务处,并配备专职的财务工作人员。

  二、企业法人代表或董事长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主要职责与权限:

  第一条 对学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条 确定学校内部财务机构的设置,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条 组织拟定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四条 根据学校预算方案组织生产经营、教学运行活动;

  第五条 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机关(部门)的监督。

  三、学校财务处的职责与权限是: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按规定对本单位实行财务会计监督,主要内容为:

  (一)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二)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

  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人报告,查明原因后,再作出处理;

  (三)分环节对自身的支款与用款,包括费用支出、投资或贸易性的用款进行全过程监管,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环节大致分为:

  1.事前环节:主要检查动用款项的依据如业务合同、用款计划和批准手续是否完善无误;检查用款额、付款方式与期限是否与合同、计划相符;

  2.事中环节:主要检查款项是否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汇出并进入对方合法账户;检查用途是否被改变等;

  3.事后环节:主要检查资金效益是否与合同目标相符;检查资金回收或回笼状况等。

  (四)积极为经营管理、教学运行服务,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促进经济效益最优化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五)合理进行纳税筹划和管理,按时上缴税费及相关费用,保证生产经营、教学活动正常运行;

  (六)保持对上级管理部门、政府部门、银行等单位的联系,积极配合这些单位组织和开展的工作。

  四、学校财务处由财务负责人、会计、出纳和收款员等组成。

  第一条 学校财务负责人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职责与权限是:

  (一)主持财务处的工作 , 组织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提请聘任或解聘财会人员;

  (二)参与企业发展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提供财务意见;

  (三)负责组织编制会计报表和相关的财务资料,组织清产核资;

  (四)贯彻国家的财经政策和规定,坚持原则,开源节流,提高经济效益;

  (五)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帐表,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六)协调各单位、各部门与财务处的关系。

  第二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算帐、报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

  (二)按照会计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学校财务、成本和利润的运行情况,挖掘开源节支的潜力,加强资金使用效果的考核,及时向校长、董事长提出合理化建议, 当好领导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货币资金的收付工作,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严格遵守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

  (二)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三)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超出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严禁坐支现金, 严禁白条抵库;

  (四)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要做到收有记录,支有签字;

  (五)严格遵守支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登记手续;

  (六)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七)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收款员岗位职责

  (一)学校财务处根据自身情况设立收款员岗,专职负责学校各类收入的收缴。学校对各类收入进行统一集中管理,交款人统一到财务处收款窗口交款。未经授权其他任何人不得私自收缴;

  (二)每日下午下班前将本日所收现金、支票及收款收据核对无误,填制交款清单,分别交出纳和收款复核员,并由出纳和收款复核员签收,收款员手中不保留现金;

  (三)发生长短款必须及时上报,不得自行处理。

  第五条 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要随便调动

  (一)学校财会机构负责人、财会主管的聘任须经过集团财务相关领导同意;

  (二)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三)被撤消、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单,办理交接手续;

  (四)移交内容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五)移交必须要有监交人员参与。学校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所在学校财务负责人进行监交;学校财务负责人的交接,由学校负责人监交。

第三章 会计工作基础工作规范

  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一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二条 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五条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六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七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 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二、会计核算

  第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二条 学校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三条 学校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四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六条 学校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 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 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五)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六)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七)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八条 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二)填制记帐凭证时,应当对记帐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帐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三)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

  (四)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或者附有原始凭证复印件。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 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第九条 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得再写货币单位。

  (二)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三)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写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 “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

  (四)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 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三、会计科目、会计账簿设置

  会计科目及会计账簿的设置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设置,如实反映学校核算,便于管理。

  第一条 根据会计电算化核算特性,结合学校对会计核算的要求,对不同性质的科目设置成不同核算类型。

  (一)货币资金为日记账

  (二)资产类往来设为客户往来

  (三)负债类往来设为供应商往来。

  (四)成本费用类科目根据需要按部门或项目核算。

  (五)固定资产设置分类核算。

  第二条 记账凭证复核后,由电脑自动登记账簿。

  第三条 会计账簿平时应及时做好备份,以防数据丢失。

  第四条 每月会计工作结束后,进行本月结账,计算各账户“本月合计”及“截止本月累计”,以利内部报表编制。

  第五条 年终结账时,各账目经整理后,其借贷方余额应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收入、支出各科目的余额应结转“本年利润”科目,为损益计算;

  (二)同一科目下明细科目的借、贷余额应相互转销;

  (三)资产、负债及净值各科目,应转入下年度各该科目。无余额的往来类科目及其明细科目不得转入下一年度。

  第六条 每年初将上年度账簿整理出来,依次编号,装订成册。各账簿首页标明单位名称、年度、账簿名称、册次、页数、启用日期,并由负责人及主办会计盖章。

  第七条 各种账簿末页,应列明经管人员一览表,填明记账人员的姓名、职别、经管日期。凡经管账簿人员遇有职务调动时,须将各项账簿由原经管人员与接管人员于上述账簿“经管人员一览表”内写明交接年月日并盖章证明。各账账簿应按税法规定贴足印花税。

  四、编制财务报告

  第一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集团财务部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附表由集团财务部统一制定报表格式。

  第二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结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第三条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四条 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第五条 加强对财务数据的分析,对当期发生的引起财务状况变化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和说明。每学年及会计年度末必须进行财务分析,提高分析能力。

  五、会计监督

  第一条 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 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二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六、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建设

  第一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单位类型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二条 学校制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应当体现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管理的特点和要求。

  (三)应当全面规范本单位的各项会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基础,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

  (四)应当科学、合理,便于操作和执行。

  (五)应当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六)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和执行中的问题不断完善。

  第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主要内容包括:单位领导人、财务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会计部门及其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责、权限;会计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会计核算的组织形式。

  第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设置;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标准;各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和具体分工;会计工作岗位轮换办法;对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考核办法。

  第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帐务处理程序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会计凭证的格式、审核要求和传递程序;会计核算方法;会计帐簿的设置;编制会计报表的种类和要求;单位会计指标体系。

  第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内部牵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组织分工;出纳岗位的职责和限制条件;有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稽核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的方法。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原始记录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原始记录的内容和填制方法;原始记录的格式;原始记录的审核;原始记录填制人的责任;原始记录签署、传递、汇集要求。

  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清查的范围;财产清查的组织;财产清查的期限和方法;对财产清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对财产管理人员的奖惩办法。

  第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分析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财务会计分析的基本要求和组织程序;财务会计分析的具体方法;财务会计分析报告的编写要求等。

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货币资金的管理部门为本单位的财务部门,直接管理货币资金的岗位为出纳员及收款员。无财务部门的授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收取、管理货币资金,被授权收款的单位、个人必须于收款当日交财务部门,不得私存或私留现金过夜。

  一、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财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现金出纳岗位负责现金的日常收支工作。

  第二条 出纳人员要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严格在现金使用范围内使用现金。

  第三条 现金出纳负责企业、学校各项现金业务的收缴入库工作,做到票、款清楚准确,手续完备。

  第四条 严格执行现金收支手续,出纳人员在收付款项时,必须根据审核过的, 并已签字的收付凭证,经过复核无误后方可付款。若是手续不完备的收付款项,待手续补齐后才能办理;对违反制度规定的不合理开支,有权拒绝付款。

  第五条 出纳人员应根据当天发生的业务,编制记账凭证,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长短款及时报财务负责人处理。建立定期、不定期结合的抽查盘存制度,月末现金盘点表须有现金出纳员、会计人员审核签字。

  第六条 关于现金接交存取制度

  为规范现金管理,避免给学校及个人造成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一)银行出纳员收取收款员款项送存银行:必须有一名护送人员同出纳员一同清点款项整数之后封箱,由出纳员给收款员开据收条,送存银行过程中出纳员、护送人员不得一人或同时离开此款,直至取得送款单为止,出纳员、护送人员对款项整体安全负责,收款员对箱内款项长短款、假钞负责。出纳员收取收款员款项,原则上当面点清。收款员对清点前负责,清点后由出纳员负责。

  (二)银行出纳员收取现金出纳员款项,原则上当面点清。遇有大额现金需存入银行,要求银行出纳员及护送人员清点款项整数之后封箱(同银行出纳员收取收款员款项程序一致)。

  (三)银行出纳员从银行取款,必须有一名护送人员。要求银行出纳员在银行对款项进行清点。交给现金出纳员时要求当面点清,清点之前长短款、假钞由银行出纳员负责 ,之后由现金出纳员负责。

  第七条 有关现金其他管理,不准许发生以下事项:

  (一)除留存找零现金外,不得留存面值 50 元以上现金过夜。

  (二)以“白条”顶替库存现金。

  (三)发生长短款必须及时上报,不得自行处理。

  (四)保险柜内不允许存放私人物资。

  第八条 现金的具体使用范围:

  (一)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

  (二)支付购买零星物资 1000 元以内的款项。

  (三)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四)在转帐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确因需要经批准以个人名义开设的银行储蓄卡、网银 uk,在出纳员处保管,短信提醒设置为财务负责人或指定其他财务人员。

  第十条 年度末要对借款进行清理,原则上须还清借款,但确有客观原因不能归还的,需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二、银行存款管理管理制度

  第一条 银行存款是学校存放在银行的货币资金,财务部门可专设银行出纳员办理各项银行业务。

  第二条 银行出纳人员应严格遵守银行的各项结算纪律,正确使用各种银行结算办法,保证各项往来结算业务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除规定可以使用现金以外,都必须办理转帐结算。

  第四条 银行帐户是办理结算的工具,也是开户单位与银行之间建立的一种信用往来关系的所在,因此,不准出租出借。银行出纳人员应根据结算户存款的余额办理资金支付,不得开出空头支票。

  第五条 办理转帐结算必须使用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按规定正确填写。

  第六条 银行出纳人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选用支票、网银、汇票、委托收款、托收承付,银行汇票等结算方法。

  第七条 支票是一种结算凭证,手续完备有效的支票,可以视同货币一样流通, 因此,必须严格管理,签发支票的出纳人员不得兼管预留银行印鉴;空白支票不得提前加盖印鉴保存。不得签发空白支票。

  第八条 银行出纳人员要及时办理各种结算业务,不准拖延,对收取的支票,汇票要及时送存银行,及时入帐。

  第九条 银行出纳人员对支票领用,报销应及时检查,各单位领用支票,只能按规定的用途签发限额支票,以保证支票的安全使用。支票领用人要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一般不超过 5 天。对过期不报销者进行监督。

  第十条 银行出纳人员要及时填制记帐凭证,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定期或不定期与银行对帐单进行核对,月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与银行核对存款余额,发现差错,要及时查明。认真分析未达账项原因,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须有银行出纳员、会计人员审核签字。

  第十一条 银行印鉴、网银 uk 必须分开管理,不得由一人保管。

  第十二条 各学校发放学生奖、助学金、补助、退费等款项一律不得使用现金,必须使用银行转账支付。

第五章 在建工程核算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学校在建工程核算的财务管理,提高核算质量,强化工程过程控制,优质高效开展在建工程核算和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在建工程是指本单位自行或委托施工方实施的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以及设备安装及装修等建设工程。各单位财务部门必须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各项经济活动如实反应并严格监督,定期深入现场掌握进度,切实监控各工程的进度情况。

  第二条 财务处要做好工程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施工合同台账。具体内容包括:合同编号、合同项目、施工单位、合同金额、付款及进度情况、发票出具情况等。每月末要与帐薄付款情况进行核对,确保帐薄与台帐一致。设置“在建工程”账户,核算在建工程发生的支出,“在建工程”帐户二级科目一般按工程项目设置,下设“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待摊支出”进行明细核算。市政配套工程能直接计入工程项目的直接计入该项目,不能直接计入应由几个项目共同承担的支出,计入“在建工程”下设的“XX 项目”核算。待工程项目完成后按建筑面积或造价比例分摊计入。

  第三条 财务处要加强工程资金的管理。对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有关部门提交的价款支付申请及凭证、审批人的批准意见等进行审查和复核,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价款支付手续。负责与施工方结算的部门必须每月按时编制工程资金用款计划,合理安排使用资金。工程进度的支付要按工程项目进度及合同约定进行,不得随意提前支付。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依据合同支付施工方工程尾款,须施工方开具全额发票,同时依据合同扣除质保金,转入“其他应付款—质保金”核算。

  第四条 在建工程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投入使用结转固定资产

  一、所建造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资产已经达到使用方、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一)工程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程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二)所建造工程与设计要求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

  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三)继续发生在所建造工程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几乎不再发生。

  二、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

  (一)对已完工形成固定资产达到使用状态并办理竣工决算的建设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小组对在建工程验收,财务部门依据资产管理部门开据的固定资产入帐单、工程合同、工程决算书结转固定资产。

  (二)虽已达到使用状态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小组验收,财务部门依据资产管理部门开据的交付使用单,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管理并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调整预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

  (三)建筑物的首次装修包含于建筑工程之内,不单独核算。已经使用过的建筑物第二次及以后装修改造,在“长期待摊费用”核算。

  第五条 学校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在建工程核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报集团财务部备案执行。

第六章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分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 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第四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五条 学校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学校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七条 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学校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八条 学校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九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学校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 10年和 30 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一条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学校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三条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学校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四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学校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学校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学校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五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十六条)学校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七条 学校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学校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学校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学校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学校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十九条 学校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七章 物资采购入库、报销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学校物资采购的入库、报销流程的管理,特别制定本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物资采购范围

  本办法规定的物资采购具体包括计入存货的后勤维修耗材、水表、电表和办公用品及耗材的采购,不包括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采购。

  第二:后勤物资采购入库

  入库单据种类:外来的“送货清单”或自制的“入库单”、必填内容:供应商全称

  (与开具发票名称相符),入库数量、金额

  (二)入库单据份数:一式叁份

  第一联:供应商——对账、领款依据

  第二联:财务——对账、挂账、付款依据

  第三联:库管员——登记材料明细账、核对发票依据

  (三)入库单的确认:供应商、库房管理员、维修主管、招标办责任人等相关人员要在入库单据上签字,对入库物资的数量、金额及质量予以确认。

  第三:办公用品及耗材的采购

  (一)因办公用品及耗材的结算,是以每月各部门实际领用办公耗材数量进行结算的,所以无需办理入库手续。

  (二)实际领用时,按部门及办公用品及耗材的类别填制“办公耗材领用单”,相关各部门的责任人签字确认。

  第四:采购物资报销

  (一)后勤物资的报销

  报销单据:支出凭单、发票、入库单据、采购申请单。

  原始单据的审核:发票和入库单据上供应商名称、数量、金额是否相符,相关责任人是否签字。

  支出凭单的审核:主管会计对支出凭单和原始单据内容审核无误后,在支出凭单上签字确认后,报销人报经各级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到财务出纳处办理领款手续。

  (二)办公用品及耗材的报销

  报销单据:支出凭单、发票、各部门领用办公耗材汇总表、领用单

  原始单据审核:领用单与汇总表是否相符;发票、汇总表、支出凭单金额是否相符;发票名称是否为指定供应商,零星采购要附有采购申请单;相关责任人是否签字确认。

  支出凭单的审核:支出凭单和原始单据内容审核无误后,报经各级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到财务出纳处办理领款手续。

  第五:月末对账

  (一)财务与库房对账:核对本月入库量及期末账面库存是否一致,对于存在不一致的事项,要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办法,报各级领导审批处理意见。

  (二)财务与供应商或招标办对账:核对付款情况,对于未付款的按供应商名称计入应付账款。

第八章 学生学杂费管理规定

  学费收入是学校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学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必须履行的义务。学生按期足额缴纳学费是保证学校财务工作正常运行和各项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重要条件。为了规范我校学费的收缴工作,加强学校对学费、住宿费、杂费的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学杂费收取

  第一条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向学生收取学杂费。

  第二条 学生学费的收缴工作由各院系负责组织,由财务处统一收缴。各院系要把收缴学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学费催缴工作,认真动员和组织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

  第三条 学费按在校实际修读年限计算,按学年收取;杂费视具体情况而定。学杂费收取时间一般为每学年的开学初第一周。新生在入学报到时凭交费收据,统一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其他年级学生凭交费凭据,由所在院系办理本学年注册手续。

  第四条 不按时足额缴纳学费、杂费者,由学校财务处向学生所在院系、教学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提供名单,严格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本学年将不予注册学籍。学校不承认其此后的学习资格,其本学年所修课程成绩不予承认。

  (二)不享受参评奖学金和其他评优的资格。

  (三)拖欠学费、住宿费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毕业班学生必须于毕业前将所欠学费、住宿费缴清。如到毕业时还不能缴清,学校将扣发毕业证、派遣证,也不提供毕业证复印件及其他任何学历证明。

  第五条 财务处、各院系要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学生欠费收取工作,促使学校学杂费收取工作按期足额完成。

  退费

  第六条凡本校学生(含本校录取的新生),按学校规定程序获准退学者,可向学校提出退还学费住宿费申请,经学校各级部门审核后,财务部门依照本规定办理退费。

  第七条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学生,学校根据学生在校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在校时间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每学年按 9个月计算。短期培训的,从开课之日起,时间不足三分之一的,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 70%;时间超过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不足二分之一的,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 50%;超过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不予退费。

  第八条 对于报到前预缴当年学费或住宿费的学生,在学校开学前提出退学的, 退还全部学费和住宿费;开学后提出退学的,按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对于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学生,无论何时查实,均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不退还所缴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条 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获准休学的学生,不予退费,复学后按所在班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对因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新生,复学后按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留级的学生,按实际在校年限收取学费、住宿费。

  第十三条 按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以及擅自离校被取消学籍的不予退费。

  第十四条 属于押金性质的项目,出具两清之证明后,全部退还。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退费事项,由学校与学生(或学生家长)依据本规定的原则协商解决。

第九章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一、固定资产的范围

  根据国管局、教育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学校固定资产范围及分类如下:

  价格标准: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如果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必须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如:家具、工作台、图书、成套工具等,不论价值多少,一律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构筑物,指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构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行政办公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及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分类明细为十六类:

  01.房屋及构筑物

  02.土地及植物

  03.仪器仪表

  04.机电设备

  05.电子设备

  06.印刷机械

  07.卫生医疗器械

  08.文体设备

  0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

  11.图书

  12.工具、量具和器皿

  13.家具

  14.行政办公设备

  15.被服装具

  16.动物牲畜。

  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体系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归口管理体系。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 学校固定资产由财务处,后勤资产管理处处牵头,分三个口,对下实行三级管理。

  (一)两个口的划分

  1.图书馆:分管图书类;

  2.后勤资产管理处:分管房屋及建筑物、土地及植物、家具、被服用具、仪器仪表、电子设备、机电设备、印刷设备、文体设备、办公设备、办公家具、教学家具、卫生医疗器械、文物及陈列品、标本模型、工具量具和器皿等十一大类。

  (二)三级管理中各级管理者的主要职责

  1.一级管理

  指后勤资产管理处,是全院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

  参与院内设备经费和专项设备经费的分配; 负责设备的购置费用及设备维修费用的审核;

  负责管理设备的报废报损和丢失事故的审核处理; 负责管理设备的调拨和调配;

  负责校内控购设备、海关免税物资的审核和申报;

  协调图书馆和后勤管理处两个口,对学校的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其职责包括:

  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实行固定资产计算机管理;

  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汇总、清查、统计及完成年度教育部、上海市教委报盘、报表工作;

  登记学校设备总帐、管理设备原始资料。

  2.二级管理

  指各院、室、处级单位。各二级单位都要确定一位领导分管固定资产工作,并设一位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二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的申请及本单位低值易耗品的审核;

  (2)负责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帐目和日常管理;

  (3)负责调拨、报废、报损及丢失设备初审和申报;

  (4)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

  (5)监督本单位调出(含内部调动),出国人员办理设备移交手续;

  (6)负责与后勤保卫处的工作联系,每学期与后勤保卫处核对帐目一次。

  3.三级管理

  指科、实验室级单位。三级单位要设一位兼职管理员,其主要职责是:

  (1)建立并管理本单位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帐、卡。

  (2)对实物进行具体管理,保证帐、卡、物标签相符,每学期与二级管理员核对一次帐目及实物;

  (3)定期组织人员对设备进行保养和维护,保证设备完好、发挥设备作用;

  (4)对设备的调出、报废报损提出初步意见;

  (5)保管本单位的低值易耗品;

  (6)办理本单位调出人员的设备移交手续。

  精密贵重设备要指定责任心强的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建立设备档案,保存设备资料,搞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设备完好,充分发挥设备的效率。

  三、固定资产(设备)的购置原则和程序

  (一)购置原则

  1.购置设备要根据实际需要及经营情况,本着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原则量入为出, 有计划的购置。

  2.精密贵重设备及大批同类设备的购置要由专家进行论证,并履行逐级审核、审批手续。

  3.各单位购置设备要在经批准的计划(或专项)经费内支出,购置基本程序:由使用部门使用人申报,部门领导签字、主管校长进行购置审核,董事长和集团相关领导同意后可由招标采购办公室购置,原则上大型设备及批量大宗设备进行招投标采购。零星采购的要货比三家。超出预算计划的设备购置由校长办公室讨论通过。

  4.购置设备原则上由招标采购办公室统一负责,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由招标采购办公室委托使用单位购置。

  5.购置设备时要防止造成浪费和积压,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购置,注意产品的质量。

  6.严禁在购置设备过程中损公肥私、收受贿赂,严禁个人或部门收授回扣,对购置设备过程中违法乱纪的,一经查实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二)购置程序

  1.申请:

  需购置设备的单位要事先填写《立达学院仪器设备购置表》(由招标采购办公室统一印制),填明设备名称,购置理由(精密度较强的设备应特别写出使用范围、设备的精确技术指标)数量、使用方向、所需金额、经费来源等,由二级主管设备的领导签字后将申请报后勤资产管理处审批。

  2.审核、审批:招标采购办公室根据该部门经费状况及所购置设备情况进行审核,根据权限进行批复或报分管校长审批后由董事长批准,并在申请上签署意见。

  3.购置:接到签有“同意购置”申请单的单位,凭申请单到招标采购办公室办理购置手续,招标采购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购置。

  4.验收:购入设备后购置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对设备的验收,并通知后勤保卫处派人参加。精密贵重设备由后勤保卫处组织专家、领导及使用单位进行验收。验收的项目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数量、附件、技术资料及技术性能等,要开机试运行。验收后填写《立达学院仪器设备验收表》(由招标采购办公室统一印制),负责人、领用人及专家组签字后交后勤保卫处存档。验收中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由购置部门同厂商联系退换、索赔等一切事宜。

  5.资产入帐:设备验收合格后,购置部门凭《购置申请表》(招标采购办公室存留)、购置发票(批量需有详细清单)、《验收报告》、各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等到招标采购办公室办理计算机入帐手续,详见《报帐流程》,招标采购办公室验收盖章后,使用者持验收单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章 家具管理办法

  家具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管好和用好家具,使其在教学和其他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使用学校的各项经费购置及接受捐赠的各类家具适合于本管理办法。学校家具管理工作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院、系、室三级管理。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后勤保卫处负责教学家具及行政办公家具的管理。各单位须明确家具管理负责人,配合后勤保卫处共同做好家具管理工作。

  第二条 购置家具须按年度制定采购计划。各相关处室、部门制订的年度购置计划须经学校论证后方可执行。

  第三条 家具采购分为成批采购和零星采购。凡一次购买家具在 100 台件以上或总价值 5 万元以上的属于成批采购。根据学校的规定,成批采购必须以招标的形式进行。零星采购家具由后勤保卫处完成,采购过程中要货比三家,以购买到质优价廉的家具。

  第四条 采购家具后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不论是成批采购家具还是零星采购家具均须先到后勤保卫处办理审核手续,招标采购办公室购置,后勤保卫处验收,再到财务处报销。单价或一套同类家具价格在 500 元以上的由学校后勤保卫处统一编号并粘贴统一制作的标签。

  第五条 使用单位调转或报废家具前要填写家具变动申请单,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后勤保卫处、财务处审批。

  第六条 捐赠的家具按规定要入学校固定资产,由受赠单位持捐赠单位开据的捐赠证明到后勤保卫处和财务处上帐。

  第七条 后勤保卫处每年对各单位在用家具进行核查,发生家具丢失的有关责任人要做出书面检查并照价赔偿。

  第八条 后勤保卫处根据学校教学用家具使用情况报年度维修经费预算,后勤保卫处报学生宿舍家具年度维修经费预算,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第九条 家具周转库的管理要符合分类存放、分类管理的原则,及时维修、定期盘点。进库和出库要有审批手续,要有完善的安全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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