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达学院宿舍文明建设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3-06-14 14:13

  一、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也是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载体。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服务工作,学校设立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简称宿管中心,下同),作为对全校学生宿舍管理的专门机构。 宿管中心将围绕学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四有”人才的中心任务和向世界一流大学迈进的总体发展规划,加强对学生日常生活的服务和引导,为广大住宿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营造良好的宿舍氛围。

  第二条 学生宿舍是高等学校的重要后勤支撑条件。为体现高等学校良好的育人氛围,为了能够为住宿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要求住宿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及宿舍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体现大学生的良好精神风貌。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上海立达学院宿舍内所有在住本科学生、自考学生、教职员工及商户、实习等短期住宿人员。本条例所称宿舍楼,包括校内所有用于安排学生住宿的楼舍。

  二、机构设置、职责范围

  第四条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简称宿管中心)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学生宿舍的卫生、纪律、文明寝室评比、学生在宿舍内的记实考评及提出违纪事件处理的建议意见、寝室分配调整、家具管理,负责学生宿舍的规划、建设、住宿资源的调配及日常维修工作。同时,宿管中心负责建立、健全各项学生宿舍管理规章制度,并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加以修订和完善。

  第五条 宿管中心在各楼设立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简称宿管办,下同)。除专职管理人员外,宿管中心聘请部分干部、教师担任管理员(楼长);聘用品学兼优的的学生担任助理管理员(简称助管)。

  第六条 宿管中心的工作人员,将围绕“导教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工作宗旨,为学生创造良好、文明的学习、生活和休息环境,切实提高广大同学的生活质量,营造良好的文明氛围,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此外,宿管中心在各学生宿舍楼设有“宿管中心意见箱”,认真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欢迎广大同学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学生住、退宿须知

  第七条 凡本校录取的新生及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来校学习、培训的各类人员,可凭入学证明及有关证件向宿管办申请住宿。校区宿管办在宿舍资源允许的情况安排申请者到指定的宿舍楼、寝室、床位住宿,办理住宿登记卡。住宿卡用于建立住宿人员档案,并作为管理人员平时检查床位、会客管理、借用钥匙等工作的核对凭证。非计划内全日制学生、培训人员等还需交纳一定的住宿押金。

  第八条 未经宿管中心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宿舍,不得擅自调换寝室和床位。

  第九条 学生宿舍实行查房和卫生检查制度。住校学生如严重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宿管中心有权取消其住宿资格,限期搬离现住寝室(情节特别严重者将上报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待其有悔改表现后,重新申请办理住宿手续。在此期间,学生所交纳的住宿费一律不予退还。

  第十条 按学校规定,学生应在学校安排的校内宿舍住宿,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外找房住宿。如确有特殊原因要求在校外住宿,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体检复查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两周内到宿管办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再保留;下一学年如要复学,请在开学前一个月与宿管中心联系,以便安排住宿。

  第十二条 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而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必须到宿管办办理退宿手续,其原床位不予保留。复学后向宿管办申请住宿,给予另行安排。

  第十三条 转系的学生在住宿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可申请调整宿舍和床位,但需凭转系单到所在宿管办办理有关手续,其住宿床位由宿管办妥善安排。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住宿费用的收取标准严格按照省市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学校计划内学生及其他长住人员,住宿费每学年交纳一次,包含两个学期。

  第十五条 学生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在离校期间要注意爱护对宿舍内物品及公共财产,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财产。如有缺损,相关责任人须按价赔偿。严禁在宿舍墙上、床板上、门和走廊上乱涂乱画、以及张贴广告、宣传画、海报及不健康的宣传品等;严禁焚烧纸张和其它物品。若有违反,将按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住宿人员办理退宿手续前,必须带走自己的物品,否则,因宿舍清扫、维修或寝室另作它用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住宿者本人负责。

  第十七条 对按学校规定应办理退宿手续,但在规定办理的最后期限不来办理的,将视为违约离走,宿舍内物品因清扫、维修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住宿者本人负责。

  第十八条宿管办有权根据宿舍情况及学校基建、维修计划等对学生现住宿床位实行局部调整或集体搬迁,对因未报到、毕业、休学、退学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宿管办将及时加以调整,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宿管办工作。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因特殊原因要求在校外住宿者,应遵循学生校外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

  1.要求在校外住宿者,须在学年结束前二周(新生可在报到前)向相关宿管办递交校外住宿申请书,说明需校外住宿的原因,领取并填写《校外住宿审批表》,经学生家长、辅导员、所在院总支书记和宿管办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在校外住宿,同时取消原校内宿舍床位。

  2.在校外住宿期满后,必须到宿管办办理回校内住宿手续,并按期回校内住宿。

  3.学生在校外住宿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凡因在校外住宿而引起的责任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负。

  4.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仍在校内学生宿舍住宿者,一经查出,即终止其校外住宿资格,并收取一定的住宿费用。

  5.学生未办理校外住宿申请手续擅自在校外住宿,引起的责任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负,宿管中心一经发现,及时通报学生所属学院,由学院做出相应处理

  < >安全保卫及相关责任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二条 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处及宿管中心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细菌和病毒标本、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得在寝室内留宿外来人员,确有特殊情况需临时(两天之内)留宿校外人员(仅限同性别直系亲属),必须征得寝室全体人员的同意,经宿管办批准后,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并将住宿单交到值班室并在留宿册上登记。留宿人员离校时应注销登记。因留宿人员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住宿人员因故需借用本寝室钥匙须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住宿人员不得将寝室钥匙借与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丢失门锁钥匙要及时上报宿管办,由宿管办统一更换门锁,新换门锁的成本费由责任人员负责。违反本条规定引起的一切事故后果由责任人员自负。

  第二十六条 养成离室锁门的习惯,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学生应该制止小商小贩在宿舍内兜售,发现形迹可疑者及时报宿管中心和保卫处。

  第二十七条 增强消防意识。宿舍内严禁有以下行为,违反者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

  (1)擅自挪用消防器材;

  (2)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和杂物,使用煤饼炉、煤油炉、酒精炉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

  (3)使用劣质电器,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等电热器具、非安全器具及未经管理部门批准的功率大于200瓦的其它电器设备;

  (4)使用床头灯;

  (5)私自拉电线;

  (6)在宿舍内烧煮饭菜;

  (7)乱扔烟蒂;

  (8)其他将给宿舍和同学安全带来危害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自觉维护宿舍治安秩序,提高防范意识。学生进出宿舍大门可能需要查验有效证件,请服从值班员的管理。寝室人员违反安全规程和条例也将可能给其它同学带来利益损害,应及时阻止或报告工作人员出面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宿舍内财产和物品安全。因宿舍为学生密集、各类人员进出频繁的公共场所,故住宿人员不宜在宿舍内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否则责任自负;宿管中心不承担财产保险责任,建议住宿人员自行参加个人财产保险;寒暑假期间,请住宿人员带走个人贵重物品。

  第三十条 严格会客制度。来访客人须在值班室登记,交押有效证件后方可进入宿舍;会客结束离开时取回所押证件。会客时一般不得超过2小时,以免影响周围同学,客人晚10:00前必须离开宿舍。上课时间及晚上10:00以后,学生宿舍一律不会客。男性(经宿管办准许的工作人员除外)一律不得进入女生宿舍楼,若有特殊情况,可由值班员传呼。寒暑假期间,非本宿舍人员一般不得进入寝室,会客一律在会客室或大厅进行。

  < >公共环境及秩序第三十一条 认真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积极参加宿舍公益劳动。室内垃圾须直接倒入走廊卫生筒内或指定的垃圾集中堆放点,剩饭菜自觉倒入盥洗室的泔水桶内,废电池等危险废弃物请放入指定的危险废弃物堆放点,保持学生宿舍走廊“24小时无垃圾”,爱护宿舍周围绿化地。

  第三十二条 宿舍内不得有以下行为:

  (1)将水倒入卫生筒内;

  (2)向窗外、门外泼水;

  (3)随地吐痰;

  (4)乱丢果壳、纸屑等杂物;

  (5)公共场所内堆放脸盆架等杂物;

  (6)在门厅、走廊、寝室内(寒暑假除外)停放自行车;

  (7)在走廊和房间内私自拉绳晾晒衣物等;

  (8)在宿舍及周围墙壁上刻画、涂写或张贴、散发各种大小字报、启事、标语、漫画、传单、广告及海报等;

  (9)在宿舍内饲养狗、猫、鸟等宠物;

  (10)在宿舍内擅自装修;

  (11)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和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讲究文明礼貌。宿舍内严禁打球、踢球、溜冰等。上课时间及熄灯后,不大声喧哗和进行打牌、下棋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宿舍内严禁赌博、酗酒、起哄闹事、摔酒瓶、瓶胆等爆响物,不在宿舍内吸烟。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珍惜他人劳动成果,自觉服从并配合卫生和纪律检查。

  第三十四条 严禁经商。未经宿管中心批准,任何学生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宿舍内从事租赁、修理、代售代销等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严禁组织旅游票、影视票等代售及校外勤工俭学等中介代理活动和传销活动,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遵守作息时间。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按时起床、熄灯,宿舍楼夜间11:00熄灯及关门(节假日、周末延迟一小时)。迟归者必须说明理由并在“迟归登记本”上登记后方可入内。对已经使用门禁系统的宿舍,迟归者应注意关好门,注意防盗安全。通宵供电的寝室成员间要协商好熄灯时间,晚上11:00后应保持安静,不得影响其他同学的休息。

  第三十六条 每个寝室应制定相应的公约和规范(经寝室成员共同讨论确定),相互督促,共同遵守,防止自身合法权益被侵犯。

  < >公用设施管理第三十七条 宿舍内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电话及其它设施、设备均为学校财产,要妥善使用和保管,不得私自拆装、调换、故意破坏。

  第三十八条 学生宿舍内家具由学校统一配置。个人使用的家具由自己保管,共同使用的家具由集体分工保管,寝室长负责。未经宿管部门同意,一律不准将任何家具转借他人或互换使用;不准将自备或其它场所的家具搬入学生宿舍使用;不准将宿舍内家具拆卸或搬出使用。学生按规定调整宿舍时,家具及其它公共设备不得擅自搬迁。

  第三十九条 管理人员定期对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检查,遇有丢失、损坏现象,相关责任人须按价赔偿,并根据住宿协议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水电管理第四十条 提倡节约用电,人离灯熄。提倡节约用水,随用随关,杜绝长流水。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请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电气设施不得擅自修理。

  第四十一条 水电实行以寝室为单位的定额指标管理(有特殊说明的宿舍、寝室除外)。不同类型或收费标准不同的宿舍,将有不同的免费水电指标(以学校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在宿舍内安装和使用大于500瓦的电器应向校区宿管办提出申请。

  九、计算机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规定。

  1. 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须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对计算机信息管理的规定。

  2.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内严禁使用计算机玩游戏、看影视碟片及从事其他与学习科研无关的活动。使用计算机时,不得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

  3.严禁使用计算机玩黄色电子游戏、看黄色碟片和上黄色网站。严禁查阅、调用、复制、传播反动、黄色的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拥有者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计算机。如向他人违纪使用计算机提供便利,计算机所有者与使用者要共同承担责任。

  4.执行安全用电规范,宿舍楼可能出现电压异常波动甚至断电等现象,希望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的学生自行配置可靠的电源稳压保护器。学校不承担因上述原因可能造成的各种责任。

  < >学生寝室布置规范第四十四条 寝室布置规范化是为了保证寝室的文明、整洁、美观、有序。根据各宿舍楼的住宿条件,制定相应的寝室布置规范化要求如下:

  1.整体布置:室内家具和生活用具按规范化要求定点摆放。寝室布置力求美观大方,格调健康高雅。

  (1)床铺、书桌、脸盆架、书架、箱架等家具,热水瓶及卫生洁具等须根据实际情况,本着美观、有序、方便生活的原则统一定点摆放。

  (2)室内要经常通风,保持空气清新。

  2.墙面:墙面布置要统一、美观、健康。所有张贴物均用透明胶固定,不要使用浆糊和胶水。

  3.床面:

  (1)夏秋天,床上蚊帐及帐杆须齐高,起床后应将帐帘等高挂起。冬春天,须将蚊帐统一摘下;

  (2)起床后须叠被并放在床铺靠窗的一侧,枕头置于被子上面,内衣等要叠好,可放在被子内侧;

  (3)床面不堆放杂物;

  (4)床下鞋子、纸箱请放置整齐;

  (5)不得使用床帘。

  4.桌面:除学习时间外,桌上只能放置茶杯、装饰用品、计算机和少量常用书籍,且应整齐摆放;人离寝室须将方凳置于桌下,桌面不能堆放纸箱等物品。

  5.地面:保持地面清洁,果壳废纸等应放在畚箕里,不随手乱扔。地面上不乱堆放脸盆、酒瓶、衣物及其它杂物。

  6.书架:书架内书本、物品必须放置整齐。

  7.其它:

  (1)脸盆内平时只放置洗漱用具,脏衣服不得长时间堆放。

  (2)毛巾等生活用品要统一挂放。

  (3)室内不得拉绳晾晒衣服,衣服也不能挂在蚊帐杆及铁丝上。

  (4)请勿将待洗衣物长时间堆放在盥洗室内。

  第四十五条 对多次违反校纪、校规,不遵守学生宿舍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者,宿管中心有权取消其住宿资格已交的住宿费不予退还。对因违纪而被取消住宿资格的学生在就读本校期间,本市学生不再安排住宿,外地学生如本人提出申请可另行安排住宿,住宿费标准另定;待其对错误有认识并愿意改正后,经宿管办批准方可重回原宿舍楼住宿。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上海立达学院学生公寓管理中心。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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