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校本专科学生毕业实习的管理和就业的指导,针对部分用人单位提出对毕业生进行试用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我校各专业毕业实习(专题)的安排,由学生所在院(系)统一安排,学生也可以自主选择、联系毕业实习单位。
第二条 各院要对学生自主选择的毕业实习单位进行审核,学生自主选择的单位要能够满足学生进行毕业实习的教学要求,以能够保证实习的质量为基本条件。
第三条 学生自主选择毕业实习单位,必须由用人单位明确提出试用要求,正式签订实习三方协议。
第四条 学生自主选择毕业实习单位,由各院审批。申请自主选择毕业实习单位的学生须向本院提供签订好的实习三方协议。
第五条 自主选择毕业实习的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或各院统一组织的毕业考核。
第六条 学生自主选择毕业实习单位,学校不支付毕业实习及住宿等各种费用,自主选择毕业实习的费用由学生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第七条 学生提供的相应材料必须属实,如有弄虚作假、虚报行为,一经查实,该生毕业实习成绩以 0 分计,取消其当年毕业考核资格,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以上、记过(含)以下纪律处分。
第八条 学生在自主选择校外实习基地实习期间的个人安全、行为责任均由其个人承担。
第九条 各院在批准学生自主选择毕业实习单位后,应主动与对方单位联系,明确毕业实习(专题)要求,加强管理,保证质量。
第十条 自主选择毕业实习单位的学生必须定期向各院相关管理部门汇报实习情况,保证定期联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