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达学院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11-15 09:15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 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8〕16 号)、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2017〕12 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市属公办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18〕91 号)、《上海市市属公办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本科院校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了加快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步伐,需要创新职称评价机制,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教师等专业技术人才,不断提高教师等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素质。完善职称评价标准,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根据不同领域、专业、岗位,坚持分类评价,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倾向,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形成“个人自主申报、专家公正评价、学校择优聘用、政府监督管理”的工作运行机制,进一步推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规范化管理,加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工程,促进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条 岗位设置

  参照国家或上海市相关规定,本实施办法所称其他专业技术职务是指高等学校的图书资料、实验技术、研究(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及工程等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

  各系列岗位设置情况如下:

  高校教师系列 图书资料系列 实验技术研究系列 工程系列

  专业技术职务名称

  高级:教授 副教授 研究馆员 副研究馆员 高级实验师研究员 副研究员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中级:讲师 实验师 助理研究员 工程师

  初级:助教 助理馆员 管理员 助理实验师 研究实习员 助理工程师 实验员

  第三条 设岗原则

  学校实行“按需设岗、按岗计薪、薪随岗变”的原则,专职教师全年教学工作量不低于 256 课时;考虑到高校特点,除教务处、人事处、科研处的正副处长可试行双肩挑;其他管理人员申请双肩挑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学历),一般兼有 4 课时/周教学(年 128 课时)任务者;辅导员需完成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及创新创业课程等教学任务。薪酬按岗位核定,不随专业技术职务核定。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依据岗位按相应职务系列范畴评聘。

  第四条 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教育事业,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上海立达学院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治学严谨,团结协作,作风正派,教书育人,爱岗敬业,能全面、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年终考核合格以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所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任职条件,应聘教授、副教授、讲师岗位的,应为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的专任教师。

  三、高等学校教师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是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的首要标准,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学校不再聘任其各类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条 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的基本要求

  (—)教授: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 5 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 8 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 9 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 11 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其他正高系列:在学校设置相应岗位的前提下,参照教授要求执行。

  (二)副教授: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 2 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 5 年及以上讲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 7 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 8 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博士后出站人员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可视同于担任讲师职务的年限。其他副高系列:在学校设置相应岗位的前提下,参照副教授要求执行。

  (三)讲师:具备博士学位;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 2 年及以上助教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 3 年及以上助教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担任 5 年及以上助教职务,并学习过硕士研究生主要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其他中级系列:在学校设置相应岗位的前提下,参照讲师要求执行。

四、助教:具备硕士学位;具备学士学位,见习(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其他初级系列:在学校设置相应岗位的前提下,参照助教要求执行。

五、除从事公共基础课(公共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公共外语、公共体育、计算机应用基础等),以及艺术等特殊学科教学的教师外,凡 1962年 12 月 31 日之前出生的教师受聘教授,应具备硕士学位;凡 196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受聘教授,应具备博士学位;凡 196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受聘副教授,应具备硕士学位。

  六、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 5 年内,根据其学历、学术及专业技术水平,可比照国内同类人员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海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科研业绩、科技创新贡献等可作为聘任依据。对其中回国 5 年内取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二等奖,或省部级政府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的主要技术完成人(排名前 3),或者业绩特别突出,并经两名“两院”院士等本学科知名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书面推荐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是指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后在海外从事科研、教学、工程技术、金融、管理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内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等人才,具体条件可参见《关于完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专发﹝2016﹞2 号)。

  七、根据国家和上海市规定“以考代评”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任职资3格后,还需根据学校设置相应岗位的前提下,并参照教师系列要求的任职年限,才能予以聘任。

  第六条 教学能力的基本要求

  一、教授、副教授:1.任现职以来,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教授、副教授原则上每年系统承担一门及以上本、专科生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并参与教学改革、课程和教材的建设,指导青年教师。2. 对于申请教授、副教授的教师,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或相关委员会)应根据其教学态度与投入、教学工作量、学生评教情况、专家或领导听课反馈情况、参与教学改革情况、指导学生情况、课程和教材的建设、教学成绩和成果等教学要素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不合格的教师,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讲师、助教:1.讲师:任现职以来,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原则上每年系统承担二门及以上基础课、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并参与教学改革、课程和教材的建设。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或相关委员会)综合评价不合格的教师,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2.助教: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的经历。

  三、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或进修人员,其学术交流或进修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可不作要求。

  四、非高等学校教学人员应聘相应教师职务岗位,须经过一年及以上高等学校教学实践,按拟聘职务的任职条件和程序,由学校对其教育教学及履行相应教师职务岗位职责的实际能力进行综合考察,并经评议组评议后实施聘任。非高等学校教学人员受聘教师职务时,可不受本办法中有关教学经历规定的限制。

  五、教师晋升高一级职务前,一般须有实际部门工作或实践经历,其中 35岁及以下的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职务必须有累计 1 年及以上的践习时间,且须有至少 1 年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工程类教师一般须有 1 年及以上的企业实践经历。

  第七条 学术水平与技术能力的基本要求(任现职以来)

  鉴于我校由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升格为本科院校的时间不长,学术水平在一定45时期内不能达到较高水平,故主要参照《关于上海市有关本科院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技术能力评议的操作口径(试行)》(2007 年)中的规定执行。

  (一)公共基础课教师1. 申报教授职务应聘教授候选人近年来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除符合下列条件第⑴款外,还应当符合条件第⑵-⑹款之一:⑴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刊物要目总览》(最新版)、《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最新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最新版)、《 国外人文社会科学、科学技术核心期刊总览》(最新版)和《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 学术刊物(不包括增刊、专刊、专号和网络版等,下同)发表(收录)的高水平学术论文 3 篇以上,如未被最新版收录,应提供当年版收录复印件。⑵发明专利:独立或者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际或者国家发明专利 2 项以上。⑶教学、科研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3 位)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成果 2 项以上;或者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 3 位)完成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3 项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⑷ 教材、教学参考书:作为主要编撰人(本书中须承担 3 万字以上的编撰任务)之一,已公开出版省(部委、直辖市)级高等教育方面统编教材、教学参考书二本以上;或者作为主要编撰人(须独立编写章节,承担 3 万字以上,且不少于本书 1/4 的编撰任务)之一,公开出版高等教育方面的教材、教学参考书 2 本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已使用两遍以上,效果良好。⑸ 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另在《中文核心刊物要目总览》(最新版)、《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最新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最新版)、《 国外人文社会科学、科学技术核心期刊总览》(最新版)和《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 学术刊物(不包括增刊、专刊、专号和网络版等,下同)发表(收录)的高水平学术论文 2 篇以上,如未被最新版收录,应提供当年版收录复印件。⑹ 学术专著:个人独立公开出版过学术专著 1 部以上(再版为 1 部)。2.申报副教授应聘副教授岗位的候选人近年来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除符合下列条件第⑴条外,还应当符合条件第⑵-⑸之一:⑴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刊物要目总览》(最新版)、《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最新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最新版)、《 国外人文社会科学、科学技术核心期刊总览》(最新版)和《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学术刊物(不包括增刊、专刊、专号和网络版等,下同)发表(收录)的高水平学术论文 2 篇以上,如未被最新版收录,应提供当年版收录复印件。⑵ 发明专利:独立或者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际或者国家发明专利 1 项以上。⑶ 教学、科研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3 位)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成果 1 项以上;或者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 3 位)完成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2 项以上;完成横向课题(经费 2 万元以上)一项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⑷ 教材、教学参考书:作为主要编撰人(本书中须承担 3 万字以上的编撰任务)之一,已公开出版省(部委、直辖市)统编教材、教学参考书 1 本以上;或者作为主要编撰人(须独立编写章节,承担 3 万字以上,且不少于本书 1/4 的编撰任务)之一,公开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 1 本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已使用两遍以上,效果良好。⑸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另在《中文核心刊物要目总览》(最新版)、《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最新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最新版)、《 国外人文社会科学、科学技术核心期刊总览》(最新版)和《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学术刊物(不包括增刊、专刊、专号和网络版等,下同)发表(收录)的高水平学术论文 1 篇以上,如未被最新版收录,应提供当年版收录复印件。

  (二)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师

  1. 申报教授职务应聘教授候选人近年来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须除符合下列条件第(1.1)款或第(1.2)款外,并且应当符合条件第⑵-⑹款之一:(1.1)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刊物要目总览》(最新7版)、《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最新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最新版)、《 国外人文社会科学、科学技术核心期刊总览》(最新版)和《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学术刊物(不包括增刊、专刊、专号和网络版等,下同)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 3 篇以上,如未被最新版收录,应提供当年版收录复印件。(1.2)教学、科研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科研奖励 3 项以上,必须提供本人获奖的证书以及本人在奖项中作出具体成绩的有效材料。上述第(1.1)-(1.2)款 3 篇(项)成果中的 1 篇(项)也可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委、直辖市)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高水平的高校教学科研的论文、公开出版的著作;或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的国家级、省(部委、直辖市)级高等教育研究、咨询项目(须经政府职能机构评估认定);或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的教育部、省、直辖市教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包括引进国外优秀课程项目),须经教育部或省、直辖市教委下文正式立项或批准;或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高等院校的重点学科建设、示范性专业建设、重点专业建设、重点实验实训基地(中心)建设、精品课程建设以及试点的专业建设,须经教育部或省、直辖市教委职能机构的评估、鉴定或验收,确认达到国内同类高校领先水准,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2)发明专利:独立或者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际或者国家发明专利 2 项以上。(3)教学、科研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另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科研奖励 2 项以上,必须提供本人获奖的证书以及本人在奖项中作出具体成绩的有效材料;或者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3 位)完成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科研项目 3 项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本人需提供对项目或课题作出具体成绩的有效材料)。(4)教材、教学参考书:作为主要编撰人(本书中须承担 3 万字以上的编撰任务)之一,已公开出版省(部委、直辖市)级高等教育方面的统编教材、教学参考书 2 本以上;或者作为主要编撰人(须独立编写章节,承担 3 万字以上、且不少于本书 1/4 的编撰任务)之一,公开出版高等教育方面的教材、教学参考书 2 本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已使用两遍以上,8效果良好。(5)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另在《中文核心刊物要目总览》(最新版)、《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最新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最新版)、《 国外人文社会科学、科学技术核心期刊总览》(最新版)和《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学术刊物(不包括增刊、专刊、专号和网络版等,下同)发表(收录)的高水平学术论文 2 篇以上,如未被最新版收录,应提供当年版收录复印件。(6)学术专著:个人独立公开出版过学术专著 1 部以上(再版为 1 部)。2. 申报副教授职务应聘副教授岗位的申报人,近年来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第(1.1)或第(1.2)款外,并且应当符合条件第(2)-(5)款之一:(1.1)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刊物要目总览》(最新版)、《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最新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最新版)、《 国外人文社会科学、科学技术核心期刊总览》(最新版)和《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学术刊物(不包括增刊、专刊、专号和网络版等,下同)发表(收录)的高水平学术论文 2 篇以上,如未被最新版收录,应提供当年版收录复印件。(1.2)教学、科研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科研奖励 2 项以上,必须提供本人获奖的证书以及本人在奖项中作出具体成绩的有效材料。上述第(1.1)-(1.2)款 2 篇(项)成果中的 1 篇(项)可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省(部委、直辖市)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高水平的高校教学科研的论文、公开出版的著作;或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的国家级或省(部委、直辖市)级高等教育研究、咨询项目(须经政府职能机构评估认定);或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的教育部或省、直辖市教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包括引进国外优秀课程项目),须经教育部或省、直辖市教委下文正式立项或批准;或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高等院校的重点学科建设、示范性专业建设、重点专业建设、重点实验实训基地(中心)建设、精品课程建设以及试点的专业建设,须经教育部或省、直辖市教委职能机构的评估、鉴定或验收,确认达到国内同类高校领先水准,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2)发明专利:独立或者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际或者国家发明专利 1 项以上。(3)教学、科研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另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科研奖励 1 项以上,必须提供本人获奖的证书以及本人在奖项中作出具体贡献的有效材料;或者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3 位)完成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科研项目 2 项以上;完成横向课题(经费 2 万元以上)一项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本人须提供对项目或课题作出具体成绩的有效成果材料)。(4)教材、教学参考书:作为主要编撰人(本书中须承担 3 万字以上的编撰任务)之一,已公开出版省(部委、直辖市)级高等教育方面统编教材、教学参考书一本以上;或者作为主要编撰人(须独立编写章节,承担 3 万字以上,且不少于本书 1/4 的编撰任务)之一,公开出版高等教育方面的教材、教学参考书一本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已使用两遍以上,效果良好。(5)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另在《中文核心刊物要目总览》(最新版)、《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最新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最新版)、《 国外人文社会科学、科学技术核心期刊总览》(最新版)和《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学术刊物(不包括增刊、专刊、专号和网络版等,下同)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 1 篇以上,如未被最新版收录,应提供当年版收录复印件。

  (三)艺术类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师

  1.申报艺术类教授职务应聘艺术类教授岗位的申报人,近年来取得的学术艺术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第(1)款外,并且应当符合条件(2)-(5)款之一:(1)学术论文和著作: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3 篇以上,其中须有一篇发表在核心级学术刊物;或独立完成已公开出版的著作 3 本以上。上述 3 篇(本)成果中的 1 篇(本)也可为:独立或作为主创人员完成的作品在国家级(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术等专业协会)举办的展评中获优秀奖以上的奖项,或在省(部委、直辖市)级(文化局<厅>、文联、美术等专业协会)举办的展评中获三等奖以上的奖项,或获得国家、国际级有关设计方案的中标项目,并须提供相关的获奖证书、中标证书及本人在奖项中作出具体贡献的有效材料。9(2)教材、教学参考书:作为主要编撰人(须承担 3 万字以上的编撰任务)之一,已公开出版省(部委、直辖市)级高等教育方面的统编教材、教学参考书2 本以上;或者作为主要编撰人(须独立编写章节,承担 3 万字以上,且不少于本书 1/4 的编撰任务)之一,公开出版高等教育方面的教材、教学参考书 2 本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已使用两遍以上,效果良好。(3)学术论文和专著: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另在省(部委、直辖市)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2 篇以上,或独立公开出版过学术专著一本以上。(4)作品成果: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作品在国家级(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术等专业协会)举办的展览中展示作品2项以上,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作品在省(部委、直辖市)级文化局<厅>、文联、美术等专业协会举办的展评中获优秀奖 2 项以上,或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有关设计方案的中标项目 2 项以上,并须提供相关的获奖证书、中标证书及本人在奖项中作出具体贡献的有效材料。(5)作品收集: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作品被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的画院、图书馆和美术等专业协会收藏2件以上,并须提供相关的收藏证书及样本材料等。2. 申报艺术类副教授职务应聘艺术类副教授岗位的申报人,近年来取得的学术艺术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第(1)款外,并且应当符合条件(2)-(5)款之一:(1)学术论文和著作: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委、直辖市)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2 篇以上,或独立完成已公开出版的著作2本以上。上述 2 篇(本)成果中的 1 篇(本)也可为:独立或作为主创人员完成的作品在国家级(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术等专业协会)举办的展评中获优秀奖以上的奖项,或在省(部委、直辖市)级(文化局<厅>、文联、美术等专业协会举办的)展评中获三等奖以上的奖项,或是获得国家、国际级有关设计方案的中标项目,并须提供相关的获奖证书、中标证书及本人在奖项中作出具体贡献的有效材料。(2)教材、教学参考书:作为主要编撰人之一,已公开出版省(部委、直辖市)级高等教育方面的统编教材、教学参考书1本以上(这里主要编撰人之一指10在每本教材或教学参考书中本人有不少于 3 万字数量的编撰);或者作为主要编撰人(须独立编写章节,承担 3 万字以上,且不少于本书 1/4 的编撰任务)之一,公开出版高等教育方面的教材、教学参考书1本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已使用两遍以上,效果良好。(3)学术论文和著作: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委、直辖市)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立完成已公开出版的著作1本以上。(4)作品成果: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作品在国家级(文化部、中国美术等专业协会)举办的展览中展示作品一项以上,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作品在省(部委、直辖市)级文化局(厅)、文联、美术等专业协会举办的展评中获优秀奖一项以上,或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有关设计方案的中标项目一项以上,并须提供相关的获奖证书、中标证书及本人在奖项中作出具体贡献的有效材料。(5)作品收集: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作品被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的画院、图书馆、美术等专业协会收藏 1 件以上,并须提供相关的收藏证书及样本材料等。

  (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类教授、副教授的学历、任职年限、学术技术能力的要求目前按照《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办法(试行)》(沪教委人[2007]3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他系列高级职称学术、技术成果要求参照执行。

  (五)应聘讲师职务候选人自任现职近 5 年以来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第 1-7 条款之一:

  1、独立或第一作者在省市级及以上专业学术期刊公开发表论文 1 篇及以上;2、独立或第一完成人获发明专利;3、主要完成人获省市(部)级以上教学、科技成果奖;4、作为排名前三位的成员完成省市(部)级理论研究或应用研究项目;5、作为编撰人公开出版教材、参考书(独立章节);6、获得校级教学评比最高等级奖励;7、完成横向课题(经费 1 万元以上)一项以上。其他中级系列的学术、技术成果要求要求,参照讲师要求执行。1112上述学术水平与科研业绩被 SCI、EI、ISR、ISTP、SSCI、AHCI 摘录的,需本人提供加盖检索机构公章的检索证明。

  第八条 其他要求

  一、根据市人社局(沪人社专发(2017)2 号)通知精神,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再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申报的前置条件,但鼓励教师通过培训、自学、考试等多种方式和手段,不断提高外语水平和计算机能力,提升岗位任职综合素质。二、凡是无工作经历或高校教学经历的应届高校研究生,申报讲师职务,需有兼任(或经校部批准专任)辅导员或班主任、或兼任实验室管理、教务管理、日常行政管理等教育工作经历。三、35 岁及以下的青年教师(公共基础课教师除外)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具有企业或行业的工作背景或经历,或参加过产学研践习。四、上一年度未通过学术、技术评议的人员,在本年度无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不接受申报;学校没有设置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原则上不接受申报;未达到市教委其他文件中设定的有关职务晋升条件的,原则上不接受申报。五、当年度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手续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律不接受申报;临近退休的教师聘任高一级职务的需要说明理由,对接近退休年龄的申报人员,必须严格按评聘条件进行评价,不得降低标准。六、应聘人员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应和所从事的专业岗位性质相一致。所提供的科研材料应与其所申报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及现从事的工作岗位相近或相关。七、转评人员在不同系列同一职称的情况下,参照对应系列职称相关要求评审。

  第九条 评聘机构组成

  一、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和行政人员组成,负责本校教师职称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人数一般为 9 至 13 人,校长任主任。在具备一定条件后,学术委员会应由教授和相当于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二、学校成立职称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聘委会”),负责本校教师职称和13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聘委会由学校主要领导、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人、主管人事工作的学校领导,人事、教学、科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为 7 至 11 人,校长任主任。聘委会在学术委员会通过的应聘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最终决定应聘人员的聘任。

  第十条 评聘机构工作原则

  一、学术委员会和聘委会对应聘人员的评审和聘任,均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果分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学术委员会和聘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会议。应聘人员获学术委员会和聘委会应到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即为通过有效。评审和聘任意见由学术委员会和聘委会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章。二、学术委员会和聘委会成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学术技术水平高,教育教学经验丰富,熟悉聘任政策,有一定威望。学术委员会和聘委会成员应坚持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相统一,在校党委领导下,发挥好学术委员会和聘委会的作用。1.学术委员会和聘委会成员,在评审和聘任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应予回避。2.学术委员会和聘委会成员,不可委托他人代投票或补投票。3.不按规定出席相关会议或者不按规定程序评审和聘任的对象,其评审和聘任结果无效。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认定参照中级职称评审办法执行(不述职)。四、中级及以上的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十一条 聘委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并领导全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二、根据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评议、审定已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职务(岗位)聘任。三、聘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学校人事处负责和管理。第十二条聘任程序一、学校公布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量、岗位职责、聘任条件和聘任申请时间等信息,实行公开聘任;人事处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发布评聘通知。

  二、应聘中级及以上的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人事处领取表格,将填写好的申报表及有效证明材料交各二级学院,二级学院根据学校评聘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应聘人员的进行审核评议,提出推荐意见后,上报学校人事处。三、人事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学历、资历、业绩、高校教师资格证、所受奖励、主要学术论文著作与科研成果等方面等材料进行复核并公示。四、学术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对应聘人员进行评审并投票表决,其中申请高级职称人员须进行 PPT 答辩。五、获通过的拟聘人员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六、拟获聘人员提交学校聘委会,学校聘委会投票决定具体聘任人员。七、聘委会通过的聘任人员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核准,并校园网上进行公示。八、校长与确定的聘任人选依法签订职务岗位聘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九、中级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通过后报市教委人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聘任纪律

  一、应聘人员不准直接或间接为个人申报事情找学术委员会和聘委会成员说情,不准探听内部讨论情况,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资格。二、应聘人员必须如实提供申报所需材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有剽窃成果行为者,取消其三年内的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三、学术委员会和聘委会成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除聘任结果由学校按规定在适当时间公布外,其他内部讨论情况(如表决票数等)不准外传,一经发现,取消泄密者聘任组织成员资格,并追究由此造成的责任。

  第十四条 聘任期限及待遇

  一、与学校签订固定期限聘用(劳动)合同受聘者的专业技术职务聘期与聘用或劳动合同期限同步,期满须同时办理续聘手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期自试用期(或见习期)满之日算起;应届博士和复评或转聘专业技术职务受聘者的聘期自进校之日算起;其它获得技术职务受聘者的聘期自校评聘委员会通过之日算起。二、教师职务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聘任期内按所聘职务确定工资待遇,受聘职务及相应的工资待遇仅在聘期内适用。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辞聘、解聘后,其教师职务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职务工资和岗位津贴自然取消。辞聘、解聘人员可以竞聘校内外其他岗位,受聘后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三、经聘委会通过的受聘人员工资待遇按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其他

  一、本实施办法自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实行。

  二、本实施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海立达学院

  二O二一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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