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下发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为规范管理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学习任务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或假期时间从事健康、有益、适合我校学生特点的勤工助学活动。学校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指导,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的岗位和必要的保障。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勤工助学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指导,由学生处统一管理,由专人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第五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及各二级学院充分发挥作用,在岗位开发、办公场地及活动场所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六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学生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进行教育和处理;严重者可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并根据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七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八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九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务津贴标准,并负责学生劳务津贴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与管理
第十三条 设岗原则: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12小时,每月不超过60小时。
第十四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岗位申请流程与审批:
(一)用人部门向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用工岗位申请并填写用工岗位申请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学校领导审批。
(二)用人部门将工作岗位,人数以及相关要求详细填写后上报给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相应要求拟定招聘公告。
(三)各用人部门的固定岗位需于每学期前两周内重新申请。
第十六条 岗位招聘与录用:
(一)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张贴勤工助学招聘公告,公布勤工助学所需岗位情况。
(二)学生填写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报名表》,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报名情况安排面试。
(三)面试合格者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安排相应工作岗位。
第十七条 工作管理与考核:
(一)学校资助管理中心与新上岗学生签订《勤工助学用工协议》,并对新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
(二)用人部门需对新上岗学生进行工作培训,并做相应事项安排。
(三)上岗学生在工作过程中须佩戴工作牌。
(四)用人部门负责上岗学生的考勤与月度考核工作。考核等级分为四等,分别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