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毕业生评选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9-01 14:55

  为了在应届毕业生中大力表彰和弘扬先进,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增强毕业生的社会责任感,为用人单位输送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评选项目

  上海市优秀毕业生、校优秀毕业生

  第二条评选范围

  我校在籍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评选比例

  (一)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当年全校毕业生总数的5%。

  (二)上海市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当年全校毕业生总数的3%,在校级优秀毕业生中推荐。

  第四条评选条件

  (一)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身体健康,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居前。

  (二)在校期间至少获得过一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先进个人称号或至少获得过两次学校奖学金(其中至少一次综合奖学金),单科无不及格,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良以上。

  (三)乐于助人、关心集体,有奉献精神,积极参加社会工作。

  (四)自愿赴西部、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等基层和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国际组织就业的毕业生优先推荐评选;被录取为“西部计划志愿者”的学生可以直接被评为校级优秀毕业生(不占用各二级学院名额);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被评选为市级优秀毕业生(包含在各二级学院名额中)。

  (五)退役士兵学生只要符合申请条件的,即可被评为校优秀毕业生,名额单列,(不占用各二级学院名额)。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被评选为市级优秀毕业生(包含在各二级学院名额中)。

  第五条评选办法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报材料。

  (二)各二级学院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初审,学校对初审名单进行审核并公示,确定市、校优秀毕业生名单。

  (三)市优秀毕业生名单将上报市教委审核批准。

  (四)每年四月开始申报,五月中下旬评选结束。

  第六条奖励办法

  (一)市级优秀毕业生,学校将颁发由市教委印发的荣誉证书;校级优秀毕业生,将颁发由学校印发的荣誉证书。

  (二)评选审批表记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其他

  (一)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于2006年制定,经2009年、2014年、2016年、2017年四次修订。2017年修订的《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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