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依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学科分类,按专业培养计划,对我校本科各专业毕业生分别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条
学位授予工作应坚持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凡我校本科学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达到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内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门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具有正式学籍,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取得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且主修专业平均学分绩点≥2.00;
4. 以下情况可以申请免去英语学位考试:
非英语专业获得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25分及以上者;英语专业通过专业英语四级及以上者;雅思英语语言考试(IELTS)4.5分及以上者;托福英语语言考试(TOEFL)60分及以上者;上海市中级口译考试(笔试)140分及以上者。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后仍坚持不改或触犯国家法律并受到法律制裁者;
2.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等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3.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4.在校学习主修专业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及以上;
5.未通过学校统一组织的外语学位考试者;
6.学校学位委员会认定其它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级管理。
1.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学习等情况逐一进行审查,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以及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与原因,报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初审。
2.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在收到材料后,应对二级学院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予以审核。审核无异议,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予以复审,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第五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六条
学生如对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条
学生学位证书需妥善保管,遗失不予补发。
第八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